1.4.10.5 分配标签要素
1.4.10.5.1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所覆盖的包件要求的信息
在出现《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象形图的标签上,不应出现全球统一制度适用于同一危险的象形图。危险货物运输不要求使用的全球统一制度象形图,不应出现在货物集装箱、公路车辆或铁路货车/罐车上。
1.4.10.5.2 全球统一制度标签上要求的信息
(a)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单词。全球统一制度使用的信号词是“危险”和“警告”。“危险”主要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即主要用于第1 和第2 类危险),而“警告”主要用于较轻的类别。在每个危险种
类的各章节中均有图表,详细列出已分配给全球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类别的信号词。
(b) 危险说明
(一)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酌情包括危险程度。关于每个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中的标签要素表详细列出了已分配给全球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类别的危险说明;
(二) 危险说明和专用于识别每项说明的代码,列于附件3 第1 节。危险说明代码仅用作参考。此种代码并非危险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危险说明文字。
(c) 防护说明和象形图
(一) 防护说明,指一个短语(和/或)象形图,用于说明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危险产品、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全球统一制度的标签应当包括适当的防护信息,但防护信息的选择权属于标签制作者或主管部门。附件3 载有可以使用的防护说明的例子,和在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防护象形图的例子;
(二) 防护说明和专用于识别每项说明的代码,列于附件3 第2 节。防护说明代码仅用作参考。此种代码并非防范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防范说明文字。
(d) 产品标识符
(一) 在全球统一制度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而且标识符应与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范围内,包件上还应使用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
(二) 物质的标签应当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诱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
(三)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工作场所使用,主管部门可选择将酌处权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列入安全数据单,还是列在标签上;
(四) 主管部门有关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则优先于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则。这就是说,在某种成分通常被列在标签上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主管部门关于机密商业信息的标准,那就不必将它的名称列在标签上。
(e)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1.4.10.5.3 多种危险和危险信息的先后顺序
在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不只是全球统一制度所列一种危险时,可适用以下安排。这无损于“目的、范围和适用”一章(第1.1 章)所述积木原则。因此,如一种制度没有规定在标签上提供有关特定危险的信息,这些安排的适用应作相应修改。
1.4.10.5.3.1 符号分配的先后顺序
对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所覆盖的物质和混合物,物理危险符号的先后顺序应遵循《联合国规章范本》的规则。在工作场所的情况中,主管部门可要求使用物理危险的所有符号。对于健康危险,适用以下先后顺序原则:
(a) 如果适用骷髅和交叉骨,则不应出现感叹号;
(b) 如果适用腐蚀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c) 如果出现有关呼吸道过敏的健康危险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过敏或表示皮肤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1.4.10.5.3.2 信号词分配的先后顺序
如果适用信号词“危险”,则不应出现信号词“警告”。
1.4.10.5.3.3 危险说明分配的先后顺序
所有分配的危险说明都应出现在标签上,除非本小节另有规定。主管部门可规定它们的出现顺序。然而,为了避免危险说明所传达信息明显的重复或多余,可采用以下顺序规则:
(a) 如果分配的说明是H41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H40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b) 如果分配的说明是H411“对水生生物有毒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 H401“对水生生物有毒”;
(c) 如果分配的说明是H412“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 H402“对水生生物有害”;
(d) 如果分配的说明是H314“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可省去说明H318“造成严重眼损伤”。
主管部门可决定是要求采用以上顺序规则,还是由制造商/供货商自行决定。在标明组合危险说明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具体规定,标签上应出现组合的危险说明,还是相应的单独说明,或由制造商/供应商自行决定。
1.4.10.5.4 全球统一制度标签要素的显示安排
1.4.10.5.4.1 全球统一制度信息在标签上的位置
全球统一制度的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在标签上应放在一起。主管部门可规定它们以及防护信息的展示布局,也可让供应商酌情处理。具体的指导和例子,载于关于具体危险种类的各章节。
有人对在不同的容器上标签要素应如何显示表示关注。具体示例见附件7。
1.4.10.5.4.2 补充信息
主管部门对是否允许使用不违反1.4.6.3 所述参数的补充信息拥有酌处权。主管部门可规定这种信息在标签上的位置,也可让供应商酌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补充信息的放置不应妨碍全球统一制度信息的识别。
1.4.10.5.4.3 象形图外部的颜色使用
除了在象形图中使用外,颜色还可用于标签的其他区域,以达到标签的特殊要求,如将《粮农组织标签指南》中的农药色带用于信号词和危险说明或用作它们的背景,或执行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1.4.10.5.4.4 小型容器的标签
小型容器标签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a) 所有适用的GHS标签内容均应尽可能显示在直接盛装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容器上;
(b) 如果不可能将所有适用的标签内容均放在直接容器上,可根据GHS 中“标签”的定义,采用其他全部危险信息的方法。影响这一做法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 直接容器的形状或大小;
(二) 应当列入的标签项目数量,特别是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多个危险类别的分类标准时;
(三) 以一种以上正式语文显示标签项目的需要。
(c) 如果危险物质或货物的数量很少,供应商有数据表明,主管部门也确定,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可能性,则标签内容可以从直接容器上省去;
(d)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低于某一数额,主管部门对某些危险类别或分类可允许在直接容器上省略某些标签内容;
(e) 直接容器上的一些标签内容,可能需要在产品寿命的整个周期保留,例如为便于工人或消费者继续使用。
1.4.10.5.5 特殊标签安排
主管部门可允许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上,或只通过安全数据单公示有关致癌物、生殖毒性和反复接触的特定目标器官毒性的某些危险信息(有关这些种类的相关临界值的详细情况,见具体各章)。
同样,对于金属和合金,在它们以块状、不能分散的形式供应时,主管部门可允许只通过安全数据单公示危险信息。
当物质或混合物按对金属具有腐蚀性但对皮肤和/或眼无腐蚀性进行分类时,主管部门可做出选择,将供消费者使用、包装完好的最终产品,允许在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上省略有关“金属腐蚀性”的危险象形图。
1.4.10.5.5.1 工作场所的标签
属于全球统一制度范围内的产品在提供给工作场所的地点时将贴有全球统一制度标签,在工作场所,标签应一直保留在提供的容器上。全球统一制度的标签或标签要素也应用于工作场所的容器。不过,主管部门可允许雇主使用替代手段,以不同的书面或展示格式向工人提供同样的信息,如果此种格式更适合于工作场所而且与全球统一制度标签能同样有效地公示信息。例如,标签信息可展示在工作区而不是在单个容器上。
如果危险化学品从原始供应商容器倒入工作场所的容器或系统,或化学品在工作场所生产但不用预定用于销售或供应的容器包装,通常需要使用替代手段向工人提供全球统一制度标签所载信息。在工作场所生产的化学品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法盛载或存储,例如,为了进行试验或分析而收集的小样品、包括阀门在内的管道系统、加工容器或反应容器、矿车、传送带系统或独立的固体散装存储。采用成批制造工艺过程时,可以使用一个混合容器盛载若干不同的混合物。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由于容器尺寸的限制或不能接近加工容器,制作完整的全球统一制度标签并将它附着在容器上是不切实际的。在工作场所的一些情况下,化学品可能会从供应商容器中移出,这方面的例子有:用于实验室试验或分析的容器、存储容器、管道或工艺过程反应系统或工人在短时限内使用化学品时使用的临时容器。对于打算立即使用的移出的化学品,可标上其主要组成部分,并请使用者直接参阅供应商的标签信息和安全数据单。
此类制度都应确保危险公示清楚明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场所使用的具体公示方法。替代方法的例子包括:将产品标识符与全球统一制度符号和用于说明防护措施的其他象形图结合使用;对于复杂系统,将工艺流程图与适当的安全数据单结合使用,以标明管道和容器中所装的化学品;对于管道系统和加工设备,展示全球统一制度的符号、颜色和信号词;对于固定管道,使用永久性布告;对于批料混合容器,将批料单或处方贴在它们上面;以及使用印上危险符号和产品标识符的管道环箍。
1.4.10.5.5.2 基于伤害可能性的消费产品标签
所有制度都应使用基于危险的全球统一制度分类标准,然而主管部门可批准使用提供基于伤害可能性信息的消费品标签制度(基于风险的标签)。在后者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制定确定产品使用潜在接触及风险的程序。基于这种方法的标签提供有关已确认风险的有针对性的信息,但可能不包括有关慢性健康效应的某些信息(例如反复接触后的特定目标器官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这些信息将出现在只基于危险的标签上。对基于风险的标签办法,附件5 载有总原则的一般性说明。
1.4.10.5.5.3 触觉警告
如果使用触觉警告,技术规范应符合标准化组织标准ISO11683: 1997“危险的触觉警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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